德国法院登记官制度
时间:2023-06-10 22:50:17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53条规定,每个法院和检察署都必须设立办公室,雇佣必要数量的登记官。正如法官和司法公务员一样,登记官是一个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协助法官和司法公务员完成工作。登记官负责管理法官或司法公务员办公室,其职责范围由法院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一、历史发展

德国法院登记官这一职业如同司法公务员一样,也是起源于法院书记官办公室。随着时间的流逝,法院书记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量也在不断增长,再加上对处理各类法院事务的工作人员在素质上有着不同要求,最终促使法院书记官的职位区分成为一种必然。

1927年,“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变更为“法院办公室”,“法院书记官”变更为“法院登记官”。与此同时,平行产生了上述的司法公务员职业。前书记官办公室所承担的那些较为重要的职责由司法公务员继承,其余一些辅助事务则由法院登记官承担。

二、法院登记官职位

法院登记官是受公务员法约束的中等级别的司法公务员,在通过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后,他们通常获得为期两年的实习公务员身份。登记官在27岁时被任命为终身公务员,其薪金少于司法公务员,例如,一个未婚登记官在刚通过考试后的月薪大约1600马克(未交纳所得税)。各州登记官的聘用主要由登记官即将任职法院所在州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联邦法院的登记官则由联邦司法部或者各联邦法院自行负责。法院组织法还规定,当其他法院雇员符合即将承担的职责所要求的理论和实践条件时,也就是说相当于通过了中级公务员培训时,则可以委派其履行登记官职责。因此,条件合适的其他法院雇员就有了履行登记官职责的机会(法院组织法第153条第5款)。近年来,德国法院不断增加该条款的利用频率。诉讼参与人可以对法院书记官的做法提出异议,而法官则必须对此作出裁决。否则,在经过了一定时间后,上级法院将会对该行为进行评估,评估对象还包括法院办公室事务的处理情况。

三、登记官培训

同司法公务员一样,法院登记官的两年见习期培训也是建立在可以取消其公务员身份的条件下的。培训结束后进行职业考试。取得登记官资格,除了需要满足公务员的一般资格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中级教育程度。培训期限和最低标准由全国统一规定。实习大纲、培训课程和考试内容则由州一级部门依各自制定的培训和考试条例作出规定。培训通常由几个部分组成,这样就可以交替进行实践培训与理论培训。不过,相比司法公务员需要进行较强的理论培训,登记官的法院办公室和公诉办公室实务培训占了主要地位。在实务培训中,富有经验的登记官可以使学员们熟悉法院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在实践培训的基础上,还要补充6个月的理论课程。该课程有部分通过每周学习研讨会的方式进行。这些课程必须教给学员实践工作的基础知识,同时还要传授有关法院各项程序的相互联系和顺序的知识。在临近培训结束时,学员还将学习如何在上司的监督下独立开展工作。

四、登记官职责

法院登记官的职责主要由各程序法规定,如《民事程序法典》、《自愿管辖事务法》,并由联邦和各州分别针对其所辖法院作出补充规定,如法院办公室规章等。登记官的职责涉及许多不同的法律领域,在民法领域有以下内容:

●记载庭审和举证期间的备忘录;

●将诉状、答辩状、申请书、及其他声明等收入法院办公室备忘录;

●确认判决或送达的日期

●确认审判程序

●发放可执行副本及其它正式副本

●发放终审判决文书

●破产债权人列表审查认证

在刑事、自愿管辖、土地登记和登记案件中,登记官的职责都很相似。登记官的职责还包括计算各种诉讼的诉讼费。而且,登记官还必须为法官和司法公务员管理法院档案,管理法院各项事务的进程,跟踪审限,管理案件日程表和提供统计文件。

在过去的几年中,法院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在两个方面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五、服务组的引入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除了法院登记官外,通常还有一名法院雇员为法官和司法公务员处理一般的文书工作,其主要工作是将口述的判决和裁定打出来。这项工作所包含的无疑是一些缺乏满足感和挑战性的活动。在法院装备计算机的过程中,这些工作逐渐失去了用武之地和存在意义。其原因绝不仅仅是因为某些法官直接用电脑草拟文书,或者是将文书写得更短了,或者是由其本人亲自校对打好的文书。根据法院肩负的重担,也为了能最经济灵活地利用好人员,州司法部门刚刚在几年前决定引入服务组这一机制。

每个服务组均由一名中级公务员和一名适格领薪雇员组成,二者没有级别区分且共同履行法院办公室职责。他们的每一项职责都要求被“全面履行”,即二者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负责处理某一案件所产生的全部文件材料。这样做的意义是,现在中级公务员也要打印较短的口述文件,同时领薪雇员也要履行登记官的职责。二者通常共用一个办公室以便共享所有文件资料。

随着更多实质上具有挑战性的职责的转移,领薪雇员的工作引起了更多的关注,也因而促进了更高工作满意度。而且,法官和司法公务员之间以及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即便在没有登记官的情况下也能保持紧密的联系。通过这种职责的“全面履行”,工作效率有了显著的提高。

六、职责转移

无论是计划中的还是已经完成的从法官向司法公务员的职责转移都带来了这样的问题:这种职责转移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减少司法公务员所履行的相对简单的工作。因为法院不断增加自动化程序的利用,而且引入了服务组机制,登记官传统的职责范围已经明显缩小,所以有人建议将司法公务员的一些工作转移给登记官。经过了长时间的讨论,德国在2001年制订了一部法律,联邦各州据此可以转移一些非挑战性的工作任务给登记官,如托收事务(一定程度上由自动化程序完成)或法院的遗嘱保管事务等。从司法公务员向登记官的职责转移是司法系统全面的内部改革的第一步,紧接的第二步改革将是将司法职责向司法公务员转移。职责的全面履行并非司法公务员向登记官转移职责的目的,而是要通过引入新的专业理念来促进司法雇员的工作。另外,司法行政部门从预算角度考虑,总是试图在所履行职责的质量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进行职责委任。为了保持委任职责的质量标准,还需要对中级公务员采取大量的训练措施。在职责委任被成功实施之后,许多州已经紧接着贯彻这些措施。

德国并无统一的法院办公室结构规定。一些州对法院办公室的组织结构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如有关设立服务组的规定。在另一些州,虽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利用司法系统中经过专门培训的组织顾问,但工作程序设计的决定权仍然由司法行政部门自已控制。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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