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梅江区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06:00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章第18、19、20条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7、8、9条,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或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经考核合格;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6)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公证员;7)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二、办理材料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

由公证机构出具。

核对原件。

填写规范,信息完整,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

核对原件

有公证机构出具。

填写规范,信息完整。

大一寸光面蓝底免冠照片。

由公证机构出具。

由公证机构出具。

由司法局出具。

由司法局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http://wsbs.meizho.gov.cn/portal/onlineservice/online-service!findById.action?sid=34886code=hot=4areacode=441400sonareacode=441400)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国家司法部作出任命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广东省司法厅出具《公证员执业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经营许可一门式综合服务出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市经营许可一门式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国家司法部作出任命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广东省司法厅出具《公证员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经营许可一门式综合服务出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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