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要求】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规定,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采取**救济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方法,实现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保障其基本生活。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搞好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和生活性补助措施的衔接,并适当参考其他同类经济发展地区的保障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有利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申报条件】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经过**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明材料的;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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