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期几年失效
抵押财产为债务担保的,抵押权人超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就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抵押对抵押权人有哪些影响
抵押对抵押权人有哪些影响,即抵押担保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有哪些,如下:
1、收取孳息权。
抵押权人对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收取权。
2、抵押保全权。
包括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和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补救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若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让与和提供抵押权。
抵押权可以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让与他人,但抵押权转让应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抵押权也可随同其担保的债权为另一债务的履行设立权利抵押担保。
4、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卖后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5、抵押权人的义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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