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包括货物赔偿请求、拖航合同请求、共同海损分摊请求、船舶碰撞追偿请求、打捞沉船及索赔申请等。根据具体情况,这些请求权的计算起始日期各不相同。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准确计算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限。
根据《中国海商法》第257条至第267条共11个条文较全面地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针对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其计算方式如下:
1. 在提单运输中,货方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承运人向货方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2. 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3. 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自理算结束之日起算。
4. 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起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负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额超过其过失比例,向他船追偿的请求权,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算。
5. 申请打捞沉船或申请发还捞起的原物及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的期限,自该船沉没之日起算,但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工程建筑的沉船,有关部门规定申请期限及打捞期限的除外。
6. 国外索赔人向港口索赔的,自编制记录的次日起算。
因此,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进行计算。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相关条文,海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已经较为明确。根据具体情况,包括提单运输、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船舶碰撞引起第三人伤亡、打捞沉船以及国外索赔等,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也有所不同。通过以上方式进行计算,可以准确把握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中断】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六条 【时效中止】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五十七条 【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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