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车下被所驾车辆碾压致死,他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第三者?近日,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经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投保单位终获保险赔偿6.2万元。
这场纠纷源于一份保险合同。去年年初,石河子一家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公司所属的一辆货车办理了为期一年的投保。
保险合同签订三个月后,当年4月的一天,该车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常某发现车辆有故障,立刻将车停在路边,下车检查。
这是一处微微倾斜的下坡路段,常某在检修车辆时,险情突发:停在路边的车辆突然顺着坡往下滑行!发现情况不妙,常某赶紧追车,情急中不慎摔倒,车辆的右后轮从身上重重压过,当场身亡。
事发后,运输公司给付常某家人赔偿款6.2万元。之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得到的却是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常某作为驾驶员,属车上人员,属车上责任险免责范围,拒绝赔偿。”
运输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平原则,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上的救济,是为了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制定的。常某虽为驾驶员,但发生事故时,他在保险车辆下,符合第三者特征。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运输公司保险金的数额应以运输公司实际赔偿的数额为限,因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运输公司保险赔偿金6.2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受害人为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对其理赔不应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中院审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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