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律师与法官回避应该怎样办理
主审法官若发现所审案件是其妻子、子女等近亲属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代理的,也应主动申请回避。近日,市中院接市民投诉后,立即出台了相关规范,对法官回避制度所涉及的范围做了延伸,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法官近亲属的同事代理案件也应主动回避”的制度,以便使法官更好地保持中立、公正的形象。
根据市中院专门下发的《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通知》,要求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回避规定,与律师有亲属、同学、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或虽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但容易引起当事人、代理人猜疑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另外,办案人员如发现其近亲亲属(包括:夫妻、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虽未参与其审判、执行案件的代理,但其近亲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代理该案的,也应当主动回避。据悉,这项回避制度在全省法院系统属创新之举。
二、工作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法官除了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外,还必须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同时必须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人民法院的院长的其他职责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直接相关的,如主持审判委员会;对本级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指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对妨害诉讼者给予强制措施等。另一类是与审判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职责,如处理人民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根据分工协助院长工作。庭长、副庭长的其他职责也可以分为两类,与审判活动直接相关的如决定合议庭的组成,指定审判长,等等;此外,还负有管理本庭日常行政工作的职责。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指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或者总结审判经验。
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要依法保障法官具有履行法官职责的职权,保证法官审判案件不受非法干涉。
2.要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3.要保证法官不受打击,防止法官的人身、财产等受到侵犯,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处理。
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积极的采取回避原则,对自身和我国的法律权益进行保护。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一旦发现相关的案件存在渎职或滥用职权的,应积极的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判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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