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间接用作换取被禁武器或相关设备,包括运输工具、矿产、石油、石油产品或任何种类的燃料,且适用的国际文书就该等武器或相关设备定出国际制裁规范者,处以第二十三条所指犯罪所科处的刑罚。
第二十二条被禁基金的运用或提供使用
一、故意提供不论是否源自或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被禁基金予国际制裁规范所针对的国家、地区、任何人或公共实体或私人实体使用者,或在该国家或地区运用或投资上述被禁基金者,又或汇出上述被禁基金予该国家、地区、任何人或公共实体或私人实体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及科罚金。
二、如属过失,处最高一年徒刑及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三、如第一款所指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资助取得被禁武器或相关设备,且适用的国际文书就该等武器或相关设备定出国际制裁规范者,处以第二十三条所指犯罪所科处的刑罚。
第二十三条供应被禁武器或相关设备及
提供被禁的军事后勤援助或属军事性质的服务
一、故意出售或供应不论是否产自或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被禁武器或相关设备予国际制裁规范所针对的国家、地区、任何人或任何公共实体或私人实体者,如按照其它法律规定不科处更重的刑罚,则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二、提供被禁的属军事性质的服务或任何被禁的军事后勤援助予国际制裁规范所针对的国家、地区、任何人或公共实体或私人实体者,处与上款相同的刑罚。
三、如属过失,处最高两年徒刑及科最高六百日罚金。
第二十四条促使不法事实的作出
一、进行直接或间接促使作出以上各条规定及处罚的事实之活动者,或进行以直接或间接促使作出该等事实为目的之活动者,处以对有关犯罪所定的刑罚。
二、进行直接或间接促进国际制裁规范所针对的国家、地区、任何人或公共实体或私人实体的经济之活动者,或进行以促进上述经济为目的之活动者,尤其是进行促进出口或中转产自或来自该等国家或地区的被禁产品或货物的活动、进行促进从该等国家或地区不法出口上述产品或货物后所作的交易的活动,以及进行促进移转用于资助该等活动或交易的基金或任何形式的金融交易的活动者,处以对有关犯罪所定的刑罚。
第四章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五条适用的法律
一、《刑法典》和其它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典》和补充法规,补充适用于本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二、《行政程序法典》及《行政诉讼法典》适用于本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00二年四月二日通过。
立法会副主席刘焯华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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