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共同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份额,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共同担保是指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履行同一债务的担保。共同担保的特点是保证人不是一人而是两人以上。因此,在共同担保中,存在着担保人之间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除了共同担保和共同担保这两种法律类型外,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共同担保,每种类型的共同担保由于相互交叉和竞争而形成一个相当复杂的结构。在不同的共同担保形式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承担和分担担保责任的规则也不尽相同。本文分析了共同担保的各种复杂形式及其应遵循的规则,纠正和澄清了一些错误或模糊认识,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2)如果共同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份额,担保人如何承担份额担保。股份担保的各担保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共同担保共同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对担保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共同担保。连带担保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担保债务,各担保人有义务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债务未清偿前,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共同担保的保证人虽然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仍按保证人的一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连带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份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由共同保证人约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平等分担保证责任。保证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内发生一定事实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届满而免除。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保证期间,保证人免除责任。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到期日起两年。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六个月以上视为免除保修责任。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它是一种典型的个人担保和一种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一定的财产担保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行为。债务人或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物称为抵押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故权利称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成立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者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质押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协商订立书面合同,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财产价款。也叫“质押”。留置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扣押另一方当事人财产的一种担保。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金额为基础的担保。支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支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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