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享有亲权的体现。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自然享有。探望方式和时间主要需要主张。探视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的内容应记录在离婚调解书中。协议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一般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对方在每个月的一周或两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对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儿童成长健康的,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法院暂时暂停对方的探视权。此外,没有人能剥夺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
离婚探视权纠纷有哪些规定
1、离婚探视权纠纷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具体内容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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