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中怎样把握确权到户到地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民对承包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前提是确权到户到地。早在2004年,中央就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只有承包地块、承包面积和承包经营权证明确到户,才能使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201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我省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全文5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