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遗产继承的找不到继承人怎么办,有没有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找不到遗产继承的继承人的,但确信是有不在的继承人,可以在分割遗产时预留不在者的份额,如果该继承人是失踪,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先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继承人失踪。
然后分割遗产时失踪者的份额交其近亲属代管。
继承开始后,首先是让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能先继承的;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前提之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还能继承遗产吗
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能继承遗产。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继承找不到继承人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找不到遗产继承的继承人的,但确信是有不在的继承人,可以在分割遗产时预留不在者的份额,如果该继承人是失踪,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先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继承人失踪。然后分割遗产时失踪者的份额交其近亲属代管。继承开始后,首先是让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能先继承的;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前提之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n(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n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n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n(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n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n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n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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