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所说的惯常居住地管辖权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5-07 09:41:50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告惯常居住地管辖权的含义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后最近一次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点,但因医疗原因住在医院的除外。公民迁出户口直至迁往其他无惯常居住地的地方的,其住所仍为原户口所在地。被告惯常居住地管辖权是指被告惯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有多个被告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惯常居住地,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对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登记的法院。没有登记,多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被告被撤销,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登记。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p>第八条双方被监禁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超过一年的,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法院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惯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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