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与他人共同开办了一家私立学校(经主管单位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购买了房屋用于经营。主要是为在校学生办复习班。他们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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