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制。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指民事诉讼开始后,作为诉讼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根据法定的其他原因结束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③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中止满6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④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终止诉讼的规定。但在什么情况下终止诉讼,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许多国家规定终止诉讼的原因比较复杂。如苏联、法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于诉讼程序的发生不正确或原告没有起诉权,案件不归法院主管;案件应先经行政程序处理而当事人径行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或原告撤回起诉,当事人和解同意放弃诉讼,甚至传票失效等,都可以终止诉讼程序。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至法定期间届满,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经过相当时间后,人们便会习以为常,并且以此为基础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允许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以后随意行使权利,就必然会使长期以来已经相当稳定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动,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此外,一定的事实会因时间的流失而被人们渐渐淡忘,证据也会渐渐湮灭,难以收集。如果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以后又提起诉讼,法院往往难以查清事实,因而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决。
所以,为了稳定法律秩序,克服证据收集之困难,同时也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之后,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其自由意思排除其适用,也不得随意予以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亦不得预先予以抛弃。因而,当事人之间关于排除诉讼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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