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如果还是证据不足,检察院会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有可能建议转为行政案件,接受行政处罚,那么就不是犯罪了。
当然,有时候证据充足,但案情轻微,比如未成年人、初犯、首犯等情节,检察院也可能会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述无罪释放,与如下情况的释放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1)人民法院根据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2)人民检察院根据免予起诉的决定,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3)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将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对其予以释放。
二、退侦一次与二次的区别是什么?
退侦一次与二次的区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罚结果是不同的。如果在第一次退侦之后补充调查证据不足的,还可以进行二次退侦,但是二次补充调查的报告提交至人民法院,依然是证据不足以支撑案件的最终判决的,将会视为证据不足给予释放。
三、退侦的相关注意事项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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