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