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批准,在自家的责任田建房可以吗?
不可以。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在耕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取土等。自家的责任田也属于耕地,在耕地上建房等属于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2、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办?
(1)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2)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农民还要依法经过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获得所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经申请批准私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还要强行拆除。
4、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5、村集体可以将自己的集体土地租给企业盖工厂吗?
不可以。《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6、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依据目前的法规政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发放土地使用证。
7、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8、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了该怎么办?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农村村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后,能否再申请宅基地?
不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0、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吗?
可以.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1、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12、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3、《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规定在承包期内,原则上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作出了规定。
14、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15、本村村民可否在自己村集体范围内盖房子?
(1)如果是依法申请的村民宅基地,在依法报建后可以盖房子。
(2)、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在占用土地建设房屋,即使是本村村庄范围内的土地,否则将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16、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7、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不可以。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由于房屋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
18、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
目前我国对农村的房屋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维持原状自住,但不得翻建继承房屋。房屋损坏后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19、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乡镇政府登记并办理补发。乡镇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
20、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是怎样的?
(1)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候选名额;
(2)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3)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21、村民委员会属于地方政府吗?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村民委员会不属于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2、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村民进行罚款吗?
没有。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享有罚款权的主体只有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当然没有罚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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