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第三责任险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的一种,其规定适用商业险的相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法定条件:
1.当事人依法购买了商业保险;
2.没有免责事由;
3.事故的责任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4.交强险已经在限额范围内进行了赔偿。
一、车辆发生事故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具体会怎么赔偿
车辆发生事故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车辆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以清偿的,再由商业险在其保险范围内依约赔偿。还有不足的,由当事人依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二、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不可交叉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经济赔偿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可视为交强险的补充。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常而言是“各司其责”的。
因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也未就免责事由和条款尽告知义务,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而第三者责任险虽是商业保险,但也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车主投保的交强险已脱保,投保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得到赔偿,因为导致脱保的责任过错在保险公司一方,故保险公司应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替代交强险对何某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三、公交车保险购买规定
1、交强险:我国的车辆要想上路行驶,都需购买交强险,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承运人责任险(非强制险种):承运人责任险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专用险种,它承保被保险人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运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对象包括: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者,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依法营运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等道路运输车辆,也可以自愿选择投保。在我国,由于承运人责任险的设计初衷并不是针对公交领域,因此对于公交运营企业来说,这一险种并不属于强制险。但是这一保险存在较大隐患,不少公交车常常超载,不适用于按座位投保的方式,无形中加大公交企业负担。
3、机动车商业险:一般来说,公交车是不投车损险的,不仅因为保费过高,而且公交公司自身有维修机构,没必要花费这笔钱。主要会投的商业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
4、公交车乘客意外险:这类保险一直备受争议,其关注焦点在于到底是乘客自己买,还是公交公司买。不过《保险法》规定,只有乘客本人及其亲属以及经过乘客特别允许的人,才有资格为乘客购买意外险。由于公交企业对乘客的身体和寿命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由公交企业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合同是无效的。公交公司若自行承担乘客意外险,不仅风险大,而且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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