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所以,无因管理给管理人造成了损失的,应当由本人承担。
律师补充: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有4个,具体如下:
1、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建立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承担绝对的返还义务;
2、无因管理是为了别人的利益管理别人的事务;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另一方遭受损失;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别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发生在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
4、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人们乐于助人,勇于见义;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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