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如下:
1、一般缺陷责任,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虚假出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股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对虚假出资股东行使代位求偿权;
2、重大瑕疵责任,如果股东实际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法人资格将被否认。无论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都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有哪些具体类型
网友提问:请问律师股东出资虚假类型是那几种形式
律师回答: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虚假出资主要的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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