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的对外民事责任:
1、一般瑕疵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虚假出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股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虚假出资股东可以再行使代位求偿权。
2、重大瑕疵责任。如果各股东实际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引起公司法人资格的否认。各股东不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如何的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出资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形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补缴出资的责任,而不是剥夺其股东资格。因此,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由于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为了促使其尽快补缴出资,应当对其股权行使进行限制。我国公司法仅对出资瑕疵股东的优先权和分红权进行了限制,而对其他权利未作限制。股东仅在其实际出资的金额范围内行使有限的优先权和分红权等股权。
二、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应该如何做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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