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时间:2023-03-08 15:41:21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两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二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赁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第1款)。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一、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谁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

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4、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5、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当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可以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由当人各方承担违约责任:

1、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处理。例如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纽舰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2、融资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要是协商不成的,按规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3、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承租人折价补偿。

二、什么时候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取得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融资租赁的事项: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百五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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