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使用。
(2)普通发票,这个见得比较多,例如家里买个电视机,开的发票就是此类,可以对单位使用,也可以对个人使用。
(3)机动车专用发票,这个只是在购买汽车时才有的发票。
(4)机打发票,这个也较常见,例如有些城市的出租车发票,就是车到达目的地后,打印出来的那种。
(5)定额发票,就是在发票上印好金额,金额是固定的,填上日期和开出单位盖章就可以了,例如很多饭店的发票属于此类。
最后一个剪开式的,就是发票上除了手工填写外,还在右侧有印好的金额,使用时,需按金额在右侧剪开,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单位在使用这类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属于什么发票类型
通用定额发票属于普通发票类型,具体原因如下:
1、定额发票指的是经营单位以税务登记证作为依据,到税务部门进行购买的,且在相应时间内缴纳税金的;
2、定额发票使用的时候是整本启用的,其不得拆本分散。另外也不能转借、转让及代开发票;
3、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由于专人进行保管,且在专柜存放。
4、定额发票存根联合发票登记簿不得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合发票登记簿,其保存期限为五年;
5、定额发票保存期限满,则应当报主管国税机关经过审批及查验后进行销毁;
6、如果定额发票发生了被盗、丢失或者撕毁发票的情况,则应当申请挂失作废相关处理。需查明原因后向主管国税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表述,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表现如下:(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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