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怎么判刑
时间:2023-07-27 19:22:43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了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的判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基于价格变动的操纵证券市场罪

(一)连续交易(SeriesofTransactions)、联合买卖(JointTrading)

连续交易是实际进场交易,既可以在一个交易日中连续买进或卖出,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买卖。从外观上看连续交易与正常的交易完全一致,既没有采取可识别的行动,也没有利用信息操纵。因此,在认定此类操纵证券市场罪时必须根据情况考虑主观态度与交易者的心理状况。在基于价格变动的操纵中,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非法获利的目的属于主观行为构成的特殊特征,它与主观行为构成的一般特征从事连续交易的故意并存,同时以其为条件。亦即,在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罪中,如果没有连续交易的直接故意,就不会存在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非法获利的目的。

依据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非目的犯中犯罪目的已经包含了直接故意的全部范围,但在目的犯中仅具有对符合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还不够,还必须具有超出这种认识的特别的意欲。另从目的与刑法规定的关系看,目的犯中的目的表现为:一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目的;二是刑法分则虽无明文规定,但依据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表述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目的。据此,连续交易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属于第二种情况,即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目的犯。虽然《刑法》第182条原本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也可能出于促使金融资产增值、制造虚假利润等目的。就犯罪目的作出统一规定,既不够周延,也会造成证明困难;另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目的犯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而欺诈手段的操纵还包括间接故意的形态,甚至可能是轻率。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使用欺诈手段的操纵证券市场罪不可能是目的犯;基于价格变动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这与目的犯中目的存在的前提一致。

就连续交易而言,交易方式本身并非违法,即使行为人具有连续交易的故意,也不能仅凭此认定其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因此,在对符合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之外,还需另加上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非法获利的特别意欲。即只有行为人在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从中牟利的目的支配下,连续进行证券交易,才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使用欺诈手段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只要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实施洗售、对敲、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就可以认定其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虽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常会认定行为人具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牟利的目的,但此时的目的应该让位于动机,认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牟利实际上是在查明行为人的作案动机,因为证券欺诈行为本身就可构成犯罪,并非只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牟利的欺诈行为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宝万事件中,万科时有总股份11,039,152,001股,其中A股9,724,196,533股,A股中除宝能系、华润、证金汇金、安邦以及QFII、基金外,其余股份占比不到20%。由于中小股东流通盘面较小,股价容易被操纵,万科认为钜盛华明显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可以利用其掌握的多个账户实施市场操纵,并呼吁监管机构核查钜盛华增持万科股份过程中的连续交易、约定交易(对敲)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此事件中,要证明钜盛华以连续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除主观故意外还必须要证明其存在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非法获利的主观目的。钜盛华作为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可提供证据证明资管计划购买万科股票是为了取得对万科的控制权,从而构成对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非法获利目的的有效反驳。

联合买卖与连续交易类似,都是市场主体凭借着资金或信息优势,在证券市场进行抬高或压低证券价格的实际买卖行为。与对敲的双方互为对手不同,联合交易者同为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对敲双方的委托彼此匹配,但联合买卖的对方是市场的其他主体。而且,联合买进或卖出本身并不违法,假如投资者经过分析认为某股票的价值低估,可以动员其亲戚、朋友共同买进,以期正常的供求关系引起股价上涨并从中获利。因此,联合买卖的行为人也必须具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非法获利的目的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此外,在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行为人有时会使用两种以上的方式,例如在联合买卖的同时进行连续交易。尽管分开看,二者在形式上都是合法行为,但将其结合使用已经明显偏离了正常的交易。在香港的泛海酒店股份操纵案中,被告人陈前远及其妻妹欧阳文珍、胞弟陈前达、朋友徐少锋分别通过多家证券经纪公司采用连续交易、联合买卖等方式收购或抛售泛海酒店的股票,涉及成交额

1、9亿港元,导致泛海酒店股价上升78%。律政司调查发现,陈前远曾向徐少锋的账户存入247.4万港元,不久徐少锋便向证券经纪公司支付247.4万港元,结合陈前达的笔记本中记载有欧阳文珍、陈前达以及徐少锋等人买卖泛海酒店股票的手写记录,故认定四被告存在连续交易、联合买卖的故意并具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非法获利的目的,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刑事犯罪。

(二)逼仓(ShortSqeeze)、囤积(Corner)

逼仓与囤积主要发生在期货市场。与股票不同,期货是交易双方签订的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间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某种数量的某项资产的权利。交易对象是标准化合约,并在交易大厅通过大规模的竞价方式进行,因此在证券市场发生的操纵行为也可能在期货市场发生。此外,期货操纵者还可以通过控制或者干扰现货商品来击穿交割机制。尽管绝大多数(可达98%或更多)的期货合约都是对冲平仓(Offset),只有不到2%的期货合约通过实物交割(Delivery)来结清头寸,但若在交割月可供交割的商品缺乏,期货的未平仓量超过可供交割的商品供给,空头将难以通过交割商品的方式履行合约,只得相互竞争以高价结清头寸。近年,期货市场引入了现金结算机制,根据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计算交易双方的盈亏,并通过划转保证金结清各自的头寸。但期货多头通常有权要求对方以实物交割,在现货市场已被控制的情况下,交付将难以实现,空头只得接受对其不利的交割或结算条款。

发生逼仓时,交易者自身也许没有垄断现货商品,但由于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在交割月可供交割的商品缺乏;进行囤积时,交易者还可能故意控制着大部分用来交易的现货商品。亦即,逼仓通常仅发生在期货市场,囤积是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同时进行操纵。在交易者作为空头的情况下,亦可进行操纵。一方面,空头操纵者在现货市场投入大量标的商品,导致供过于求,引发现货价格下跌,为其他空头要求实物交割创造了便利条件和机会。另一方面,多数多头投机者以及部分多头套期保值者往往并不需要现货商品,他们在接受交割后,会在市场上将其卖出,进一步导致了标的商品价格的下跌。进行空头操纵应满足以下条件:1.操纵者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

2、避开自然原因导致的可供交割商品的短缺。此外,还需防止其他商人做好了购买标的商品的准备。空头操纵相对于多头操纵较为困难,且风险较大。在期货交易史上,不乏出现空头操纵者血本无归的情况。

在期货市场,投机者接受套期保值者转移的风险,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因此在期货市场应允许投机,但需要反对过度投机,尤其要反对操纵市场。市场操纵者需取得大量期货合约头寸,或者同时取得现货和期货合约头寸的支配性地位,因此对投机头寸进行限制可以有效减少操纵行为。但是,对投机头寸的限制,至今仍然没有兼顾基础期货商品的供给量的大小、空盘量的大小、以及即将到期的期货合约的清算情况而且,套期保值交易者一般不受头寸限制,由于其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可能同时具备优势地位,存在着操纵期货市场的可能。

以美国的BP公司丙烷囤积案为例,该案的审理法官米勒(JdgeMiller)告知政府,不能控诉交易者BP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因为没有证明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事实。米勒法官强调既然BP在被指控的操纵期间并不拥有任何可用于交割的丙烷,故不适用Cargill囤积案的结果,因为该案要求被告人同时持有期货和实物头寸。与此类似,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操纵期货价格的故意,也不能对其定罪量刑。行为人从既定情形中寻找有利价格是不可责备的,多头有权依据合同对其头寸提出任何价格要求,只要空头愿意支付价款从而避免实物交割。此外,尽管当事人在交易中的意图是可惩罚操纵中的决定性因素。无意的操纵可能会发生,但不应被课以剥夺交易权利的处罚。

除了证明行为人具备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能力、主观故意以外,美国的司法机关还需要证明存在人为价格和因果关系。对于人为价格,美国法院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试图通过供给与需求要素对比、操纵前后的期货合约或标的商品价格的变化等,以确定在复杂的价格变动因素中是否存在人为影响;至于因果关系,美国和德国都将操纵期货市场罪视为结果犯。美国在CargillIncv.Hardin案中明确要求证明人为的期货价格是否系被告的行为所致。在德国行为人仅有违反市场操纵禁止规定的行为事实还不够,还必须有对行情造成的实际结果,以及主观上的故意才构成市场操纵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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