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
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人数2人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互为代表,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相互承担彼此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这就使得合伙人的人数不可能过多,否则合伙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行下去。普通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就限制了企业的规模及参加的人数,因此,法律不需要对合伙人的人数上限进行规定。
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①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一)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四)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五)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六)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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