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判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1、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制品,复制品与原件是否一致;
2、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有关;
3、证据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只有证据才可以进行说服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自己并不会进行举证的情况下,一定要找个比较资深一些的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样不但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会为自己争取其他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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