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无效婚姻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可根据各自对共同财产的贡献按比例分割。具体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产时给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依靠死者抚养,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另一方多抚养死者,可以分配给他适当的遗产。
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为: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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