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看病报销主要指的是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这两种,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的,在我市指定的门诊病种申报机构,申报病种经核准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我市3类定点医疗机构(医院、药店、门诊)范围内合计选择3家(高额费用病种的参保人不能选择药店),作为本人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医保参保人在我市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合计选定1-2家,作为本人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在该单位发生的核准费用,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后,每社保年度限额内可按一定比例联网结算。参保人支付自付和自费费用,其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单位按规定结算。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参保人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按医院的规定预付押金。出院时,支付自付和自费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与医院按规定结算。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首先有一部分完全由个人支付叫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院设定,其中市内住院就医的标准为:①一级医院300元②二级医院500元③三级医院700元;未经核准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标准为:①一级医院400元②二级医院600元③三级医院800元;市外转诊住院就医的标准为:800元。剩余部分再按相关政策报销。
参保人符合市外医院就医条件的,应先在本市三级医院(专科疾病由指定的专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市外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市外转诊待遇。市外转诊应转往省内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的,应在核准后60天内就医,其转诊证明当次有效(其中所患疾病需进行周期治疗或需回接诊医院复诊的,其转诊证明一年内有效)。
经批准转诊到已联网的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按联网结算方式结算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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