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法律地位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的一种管理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的“家庭承包制”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后的“家庭承包经营”,直到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实施后,在法律领域进行了调整,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才逐渐突破局限,逐步得到完善。但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注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在征地补偿的对象和份额中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适当的考虑和确定。在我国,调整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规范是《土地管理法》。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补偿标准。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仍不明确,征地补偿仅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偿、苗木补偿和附着物补偿。一些法律观点认为,安置补偿实质上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因为安置补偿标准考虑了农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笔者认为,“安置补偿”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决不包含或包含在内,这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模式的发展和农民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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