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否已经公告作废?作废后是否还有效?
时间:2023-07-17 14:25:35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既然已经是登报声明作废的公章,那就是不能再用了,因为我们在登报声明的时候,也就是自己从主观上已经告知大家原来的公章已经作废不能用了,而且一般来讲公章在正规的地方刻的话都会有一些备案的,所以应该重新刻了之后用新的公章再使用

公章怎么盖才标准

一、公章怎么盖才标准

1、公章标准盖章方法如下:

(1)使用要认真审核。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前,要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和目的;

(2)留存要立卷归档。对需留存的材料应在加盖印章后,留存一份,立卷归档;

(3)不得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由业务部门以领导机关名义颁发的凭证,需要事先加盖机关印章或套印然后填发的,经过领导批准可以盖章;

(4)复印的证明文件要盖骑缝章。

2、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二、公章怎么办理

1、需要办理公章的凭借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呈批;

2、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并提交其刻制印章的委托书。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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