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授权的时限设定为两年。
这一规制意味着若处于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未能如约归还所拖欠款项,债权人可在符合法律条文约定的履行时间截止日期后开始算起的第二个年度之内提交执行请求。
倘若法律文书中有明确规定付款义务应分期履行,则针对每一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将自此开始计算并延续至第二个年度结束后为止的这段时期作为申请执行的时效性期限。
然而,若法律文书中并无关于履行期限的具体规定,那么便需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至第二个年度结束后的整个时间段里作为申请执行的有效期。
所以,对于面临债务纠纷且处于不利地位的债权人而言,应当遵守以上所述之法定时效性限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采取应对措施,以免错失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维护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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