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主张手机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具有证据价值,则需要提供充足且合法可靠的证据来证实其真实性以及有效性。
实际上,并不要求继承人急于作出放弃遗产的决定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相反,若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确信此举为其真情流露,那么即使是以口头方式表达出的放弃意愿也可能被视为效力完全的言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