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征收消费税汽车轮胎产品的具体品目。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5)摩托车轮胎;
(6)各种挂车用轮胎;
(7)工程车轮胎;
(8)其他机动车轮胎;
(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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