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超过。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世界各国的规定不一。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为两年,从原告发现产品的损害及其原因后开始计算。而欧共体成员国则规定为3年,一般从原告知道或者被合理地认为应当知道损害、缺陷及责任者的身份时起计算。我国《产品质量法》则规定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一旦诉讼时效超过,生产者即可作出有效的抗辩。
(二)请求权消失。这是指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超过存续时间而归于消失,于此情形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即被免除。关于请求权的存续时间,绝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为10年,从造成损害的产品投入流通之日起计算。但10年也不是绝对的,如美国法律规定下列3种情况还可适当延长:
(1)销售者明示保证其产品能够安全使用10年以上的;
(2)销售者故意地虚假陈述了关于产品的事实或以欺骗手段隐瞒了有关的产品资料,并且因此造成受害人损害的;
(3)如果损害是由于长期的、连续的受缺陷产品的影响而造成的,或者产品在交付时即存在缺陷,在产品交付10年内造成的损害10年后才显露出来的。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一规定忽略了对于在身体中逐渐蓄积而损害人的健康的物质所致损害的情形和须经过一定的潜伏期后才出现症状的损害情形,该种情形的受害者可能因请求权的过早消失而得不到赔偿,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对该条作进一步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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