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一种将犯罪人刑罚从监禁改为非监禁执行的方法,适用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条件。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须确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况,且必须符合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即只能适用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人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
以下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条件的描述。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是将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改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样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离开监狱的看押监管,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而监禁与非监禁其实是有本质差异的。故而,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犯罪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般来讲,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须确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况,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就不可以考虑并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当然,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都可以申请或者被决定监外执行的,他还必须符合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所谓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是指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只能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 素 材 】 监 外 执 行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
不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变通执行方法。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不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
1. 罪犯符合法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
2. 罪犯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中实际服刑已满1年且表现良好;
3. 罪犯有悔改表现,且所在单位或社区证明其符合条件。
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
1. 罪犯符合法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
2. 罪犯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中实际服刑已满1年且表现良好;
3. 罪犯有悔改表现,且所在单位或社区证明其符合条件;
4. 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不具备继续关押的条件。
综上所述,不予监外执行和监外执行均需要考虑罪犯的病情、表现及所在单位或社区的意见,以体现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
暂予监外执行和不予监外执行均需考虑罪犯的病情、表现及所在单位或社区的意见,以体现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罪犯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但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不予监外执行则需要考虑罪犯的病情、表现及所在单位或社区的意见,以及罪犯被判处的刑罚种类。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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