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满足哪些必要条件?
时间:2023-07-13 10:11:48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定解除是民法典的合同解除制度。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守约方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书面手续

租房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应当办理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也少不了这些手续。

除上述手续之外,提前解约还应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对于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如何、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加以明确。不管解除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文件,则需要单方发出书面文件。

提出解约的一方,应书面告知对方,尤其是承租人准备搬离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解约及搬离的时间,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更高额的赔偿。作为守约方,在得到对方要解约的告知后,可以向对方发送相应的催告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告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况,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如果是出租人强行解除合同的,那么是需要追究相关违约的责任的,因为按照买成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情况,应当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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