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情况表;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
(4)单位的预留印鉴;
(5)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6)《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等;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城镇农牧民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情况表;
(2)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3)身份证和户口本;
(4)银行账户;
(5)《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等;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3、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持录用文件(编制部门核定表)或《劳动合同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变更登记申请;
(2)工商或质监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
(3)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
2、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
单位应及时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1)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
3、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合并的:
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4)经办人身份证。
注:单位在进行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2)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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