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分公司的分支机构该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有自己管理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是否独立核算由总公司决定。
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条件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具有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体系,全面地记录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
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条件是:
1、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
2、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
3、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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