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投资人常见方式是两种即股权转让和增资。
1、第一种方式需要子公司的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取得子公司的股东资格。子公司的股东如果是公司不涉及税收的问题。(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涉及缴纳个税的问题。)股权转让款归子公司的股东所有。子公司股东增加,原股东股权减少。子公司注册资本不变。
2、第二种方式是投资人出资来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投资人投资存在平价或溢价投资的问题。平价就是和原股东的股权价值相同折股,溢价就是比原股东的股权价值高,简单的举例理解就是如果原股东1元买一股权,那么投资人要高于1元,比如2元才能买一股权。溢价多出的部分作为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投资人的投资是属于子公司的权利。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从以上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和增资的结果虽然都使得投资人成为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是投资人的投资款去向却完全不同,股权转让投资款由被投资企业的原股东取得,增资则是保留在被投资公司。
一、先股权转让后增资的考虑是什么?
如果先增资,增资很可能是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全体股东享有,对于不参与增资的股东来说实现了增值,然后再转让,就比没增值的价格要高。
先股权转让后增资,就是为了防止上述现象,先清理股权结构。
二、先股权转让后增资可以合理避税么?
1、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增资的不能合理避税。
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一样要缴纳个税。
2、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利润转增股本的,不能避税。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个人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人也必须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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