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交的文件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②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的函。
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诱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应当注意的是,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③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人员,其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交通事故诉讼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51条,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人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速算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人民法院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双方自行协商分担,协商不成,比照败诉人负担的原则解决;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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