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房地产交易合同争议案件,若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条件,可依法请求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在涉及房地产交易合同时产生纷争,可以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如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如果不对该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判决无法顺利执行或给当事人带来其他损害后果,则应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随后立即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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