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可以不预交?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受理费;
2、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费;
3、申请破产的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三、财产案件的上诉费按什么标准预交?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什么情形下法院应该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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