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裁定书适用情形有哪些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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