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如下程序:第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二十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二条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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