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包庇罪并非仅可以通过积极作为来完成,通过消极不作为同样有可能构成这一犯罪行为。
所谓积极作为,即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包括为罪犯提供私人藏身之处、资助他们逃离现场,协助其隐姓埋名或伪造虚假证据等。
反之,消极的不作为同样也存在于这一范畴之中,例如那些具有明确职责或义务的个人,本应揭发犯罪事实却闭口不言,本可阻止犯罪情况发生却坐视不理等等。
在法律实践中,要准确判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蓄意包庇罪,我们需要关注的焦点是该行为是否对司法机构的日常运作产生了干扰与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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