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是什么犯罪类型
信用卡诈骗罪归类在金融诈骗罪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诈骗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或者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四)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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