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欺诈客户可以要求赔偿吗
证券公司对客户进行欺诈的,客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证券欺诈客户有哪些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尽管法律规定了经纪人不当劝诱构成欺诈,但是在实践中,投资者根据经纪人提供的虚假投资建议导致亏损的情况,是否构成经纪人对投资者的欺诈,不易认定。
证券经纪人向客户提供建议并不违法,甚至可以说这是很多证券经纪人的工作职责之一,股票买卖等证券交易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的,不能因为证券经纪人提供了无效、错误的建议,导致亏损的出现,就认定经纪人欺诈。
此外,如何判定客户实施的投资行为是出于自己意思还是经纪人建议,属主观范畴,其他人是很难判定的。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下,除了证券经纪人公然隐瞒或歪曲已公开的市场信息较为典型的欺骗行为外,对于一般的欺骗行为,则很难认定。例如经纪人某些带有诱导性质的话语,只要不存在隐瞒或歪曲公开信息的,即便带有经纪人很大的主观性、倾向性,也不能认定经纪人欺诈。
三、什么是证券欺诈客户
所谓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实施的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例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保证金,或者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这都属于欺诈客户。
拥有客户,才可能欺诈客户。在证券市场中,承销商、经销商、兼营经纪和自营的证券商、投资咨询公司及其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流通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形成了与投资者的不同利益关系:它们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证券业务与潜在的投资者发生的买卖关系;也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经济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时所发生的特殊代理关系等。而欺诈客户的动机恰恰暗含在这些利益关系中。
与其它证券欺诈行为略有不同,欺诈客户多发生于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因此多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之竞合。我国目前立法对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之规定仍过于笼统,还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细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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