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是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在给付货币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应当是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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