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转让。原因具体如下:
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权转让不合法;
2、在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新接手人用原来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继续经营,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所签转让合同因此无效合同。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流程如下:
1、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它会收回营业执照。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他人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注销登记申请书;
4、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个体工商户注销以后能否立案
个体工商户注销以后不能立案。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注销后的企业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体户工商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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